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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定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北京荣乘要账公司

  上诉人王某诉被上诉人戴某、章某民间借贷案件一案,我院于2013年4月2日审理后,因没法向被上诉人戴某、章某送到民事诉状团本等原材料,我院依规公告送达。此案依规可用一般程序流程,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4日公布开庭审理开展了案件审理。上诉人王某的授权委托人杨某、张某出庭报名参加起诉,被上诉人戴某、章某经我院合理合法口头传唤,无书面通知未出庭,我院依规缺阵案件审理。此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上诉人王某诉称,两被上诉人系夫妇。2012年8月15日,戴某以经济发展艰难为原因向上诉人贷款20万余元,彼此签署借款协议,承诺了贷款相对的罚息、合同违约金等內容。合同书签署后,上诉人根据转帐方法交货贷款。但以后被上诉人未按约偿还,上诉人数次催讨,均无果。现规定两被上诉人相互连同偿还上诉人贷款20万余元;两被上诉人相互连同付款上诉人贷款利息(以20万余元为数量,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测算,自2012年8月15日起止裁定起效之时止);两被上诉人相互连同付款上诉人合同违约金(以20万余元为数量,按每天千分之五测算,自2012年9月16日起止裁定起效之时止);两被上诉人相互连同付款上诉人律师代理费6,000元。

  被上诉人戴某、章某均未作论文答辩。

  经案件审理查清,2012年8月15日,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戴某签署《借款协议书》一份,承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贷款20万余元,限期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9月14日止,借款利率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测算。该合同书经上海闵行区财产公证具备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效力。

  上诉人另拥有行文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的《借条》及《收据》各一份,《借条》中承诺上诉人出借被上诉人20万余元,于2012年9月14日以前偿还,贷款利息按金融机构当期年利率的四倍测算。如贷款人贷款逾期还应付款罚息、合同违约金及借款方在催讨本钱期内具体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有关花费。《收据》內容为:"今自己戴某(身份证号码:31010419550620****)接到王某现钱美元¥200000/(英文大写落贰拾万余元正)。自己将于2012年9月14此前偿还。"行文均由被上诉人签字并盖章指印。

  2012年8月15日,上诉人转帐给被上诉人20万余元。

  另查清,两被上诉人系夫妇,于2008年5月9日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再查清,上诉人就此案与上海市

  法律事务所签署了《委托律师合同书》,律师代理费为6,000元。

  上述事实,除被告方阐述外,另有公证书、借条、收据、中国建设银行本人业务流程凭据、结婚登记档案资料证明文件、委托律师合同书及税票等直接证据证实,我院对于给予确定。

  开庭审理中,上诉人王某称尽管被上诉人戴某在收据上写的是接到现金借款,但具体是转帐给被上诉人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出示的借款协议书、借条、收据及汇款凭证证实彼此被告方中间产生了合理合法合理借款方,被上诉人戴某理应执行还贷责任,上诉人规定被上诉人偿还贷款的诉请,我院给予适用。戴某在借款协议书及借条中确立想要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付款贷款利息及担负具体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故上诉人规定被上诉人付款贷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请,我院给予适用。法律法规贷款利息与合同违约金总和不能超过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因为上诉人主章的贷款利息已到法律规定限制,故上诉人规定被上诉人付款合同违约金的诉请,我院未予适用。债务人就夫妻关系续存期内夫妇以一方委托人所负负债主章支配权,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解决,上诉人规定戴某、章某相互担负负债的恳求,我院给予适用。被上诉人戴某、章某经我院合理合法口头传唤未到庭应诉和出示直接证据,以打倒上诉人的主章和相对直接证据,应担负从而造成的不好法律法规不良影响。两被上诉人经我院合理合法口头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作舍弃起诉支配权。按照《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共和国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法院有关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借款案子的实施意见》第六条、《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破产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二)》第二十四条的要求,裁定以下:

  一、被上诉人戴某、章某于本裁定起效生效日七日内相互连同退还上诉人王某贷款20万余元;

  二、被上诉人戴某、章某于本裁定起效生效日七日内,按中央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相互连同付款上诉人王某该20万余元自2012年8月15日起止裁定起效之时止的贷款利息;

  三、被上诉人戴某、章某于本裁定起效生效日七日内相互连同付款上诉人王某律师代理费6,000元;

  四、驳回申诉上诉人王某的别的诉请。

  假如未按本裁定特定的期内执行给付钱财责任,理应按照《中华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要求,翻倍付款诉讼时效执行期内的负债贷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821.48元(上诉人王某已预缴税款),由上诉人王某承担218元,被上诉人戴某、章某承担4,603.48元。如不服气本裁定,可在判决送到生效日十五日内,向我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另一方被告方的总数明确提出团本,上告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讨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