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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的离婚后三年可以主张分割财产吗

发布者:北京荣乘要账公司
一、**后三年能够主张分割财富吗?
 
**后三年能够主张分割财富,但是此时曾经超越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则,关于一定需求分割的,除非是能找到能够证明对方存在着转移或者是坦白共同财富的行为的证据。关于此类在诉讼时效曾经过了的案件,提出诉讼恳求时就曾经失去了胜诉权。
 
二、**时主张分割财富需求什么证据
 
1、共同财富的证据
 
(1)触及房产的证据。商品房可提供房屋一切权证书;乡村自建房可提供宅基地运用证。
 
(2)触及动产的证据。如汽车、冰箱、电视剧等普通都属于婚后财富,采取实物分割或变价补偿等方式均匀分割。
 
2、个人财富的证据
 
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则,当事人能够提交以下证据证明财富属于个人财富:
 
(1)财富是婚前获得的证据;
 
(2)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是一方因身体遭到伤害而取得的证据;
 
(3)财富明白归一方一切的遗言或赠与合同;
 
(4)物品属于一方专用的证据;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6)其他情形。
 
准绳上,**时财富分割的准绳是婚后财富普通属于共同财富,婚前财富普通属于个人财富。
 
三、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富的规则
 
我国实行的是所得共同制和商定财富制相分离的财富制度。我国《婚姻法》第17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9条规则,下列财富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富:
 
(1)工资、奖金;
 
(2)消费、运营收益;
 
(3)实践获得或者曾经明白能够获得的学问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
 
(5)一方以个人财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6)双方实践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践或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富购置的房屋,即便注销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
 
(9)其他情形。
 
关于那些在**时没有分割共同财富的,能够在**后再分割。但是此种情形,由于曾经没有法律的强迫性规则,在极大的可能下,双方是不能再经过本人协商的方式处置这些财富的,普通都是需求向****,此时**必需要明白的阐明为何超期了还需求分割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