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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质押的资产清偿债务

发布者:北京荣乘要账公司

  被上诉人一因业务流程必须向上诉人贷款,于2012年10月30日与上诉人签署借款协议,合同规定上诉人外借美元80万余元给被上诉人一,月利率2%,自贷款起止日(2012年10月30日)起,于一个季度30日以前向上诉人付款贷款利息,另外承诺,若被上诉人一无法准时付款本钱或贷款利息,则上诉人有权利随时随地认为合同规定提早期满;被上诉人四在借款协议中为被上诉人一出示了确保。同一天,被上诉人二、三为被上诉人一的借款协议出示了房产抵押(将要被上诉人二、三现有的杭州市下城区沙田里××号××室质押给上诉人)并签署了《抵押借款合同》;2012年11月7日,上诉人依规获得了被上诉人二、三相互全部房子的房屋他项权证,序号为杭房他证字第××号。

  2012年11月7日上诉人根据老婆沈华娟的帐户在杭州工商银行湖墅分行向被上诉人一汇钱美元57万余元,2012年11月8日上诉人根据老婆沈华娟的帐户在杭州工商银行半路红分行向被上诉人一汇钱23万余元整,两笔汇钱总共美元80万余元整。2012年1月30日,被上诉人一向上诉人付款了第一季度的贷款利息后,就沒有再付款过贷款利息,因此,上诉人曾一度向被上诉人规定付款贷款利息均无果,由于被上诉人一无法按季付款贷款利息,上诉人按照合同规定有权利规定终止合同,并提早规定退还贷款等额本息贷款,另外规定对被上诉人二、三的贷款质押物即杭州市下城区沙田里××号××室的质押房地产开展卖掉、竞拍,就个人所得合同款优先选择偿还债务。

  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诉请1、消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于2012年10月30日签署的借款协议;2、被上诉人一马上还款上诉人贷款本钱80万余元整,及贷款利息96000元、合同违约金84400元整,累计980400元(贷款利息、合同违约金暂计至2012年9月30日,自此的贷款利息、合同违约金付至实行结束时止);3、被上诉人一支付上诉人为保持贷款债务开支的律师代理费47000元;4、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二、三相互全部的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沙田里××号××室的抵押房开展卖掉、竞拍,个人所得合同款优先选择偿还所述负债;5、被上诉人四对所述债权债务连同偿还义务;6、被上诉人担负此案的律师费、保全费。在开庭审理中上诉人变动诉请为撤消诉请中的第一项。为证实其认为,上诉人王德土向我院递交了下列直接证据:1、借款协议1份,证实原、被上诉人贷款的本钱、贷款利息、合同违约责任的承诺,及担保人被上诉人四在合同书中签署的确保义务;2、收据1份,证实被上诉人一早已接到上诉人付款的80万余元贷款;3、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凭据刷销量2份,证实上诉人根据银行转账的方法向被上诉人一分2次汇钱80万余元,执行了外借账款的责任;4、抵押借款合同1份,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三就被上诉人一的贷款签署抵押借款合同,被上诉人二、三用其相互全部的房地产为被上诉人一向上诉人的负债出示质押担保;5、房屋他项权证1份,证实案涉房子早已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6、委托合同及律师代理费税票各1份,证实上诉人为保持债务开支的律师代理费为47000元;7、说明及沈华娟身份证扫描件各一份,证实沈华娟代老公王德土向贷款人汇钱80万余元的客观事实。被上诉人李怀、朗步进电机、戴月娥、三农企业未向我院递交答辨状及直接证据原材料,其经我院合理合法口头传唤无书面通知不予出庭,视作舍弃对案子客观事实开展抗辨及对所述直接证据开展质证的支配权。经审批,开庭审理中上诉人王德土递交了直接证据正本,我院对上诉人王德土递交的直接证据给予确定。

  综合性所述合理直接证据及被告方阐述,我院查清的客观事实以下:2012年10月30日,借款方王德土(招标方)、贷款人李怀(承包方)、担保人三农企业(丙方)签署借款协议一份,合同规定:乙方位招标方贷款美元80万余元,贷款限期为12月,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2年10月29日,贷款年利率为月息2%。若承包方贷款逾期的,贷款逾期期内的贷款利息依照未还贷款的总金额和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测算至具体还贷之时止。承包方还贷确保人为因素三农企业,为保证本合同的效力,愿与承包方负连同退还贷款等额本息贷款及保持债务的所有花费的义务。承包方及丙方无法准时还款合同规定项下的所有或一部分期满应对本钱、贷款利息或有关花费,招标方有权利规定承包方担负招标方为保持债务而开支的花费,如律师费、律师代理费等。2012年10月30日,质权人王德土(招标方)、质押人朗步进电机、戴月娥(承包方)、贷款人李怀(丙方)签署抵押借款合同一份,为确保招标方的80万余元债务,承包方愿意将位于于杭州沙田里××号××室的房地产给招标方做为贷款的贷款担保。质押担保范畴包含本钱、贷款利息及其保持债务的所有花费。多方于2012年11月7号在杭州保障性住房和房屋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住宅预告登记,领到了房屋他项权证,序号为杭房他证字第1536240号。2012年11月7日、11月8日上诉人分2次将总金额80万余元的贷款付款给被上诉人李怀。自2012年3月30日起被上诉人李怀未付款贷款利息。又查清,上诉人王德土为认为债务而开支律师代理费470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德土与被上诉人李怀、三农企业签署的借款协议、上诉人王德土与被上诉人朗步进电机、戴月娥、李怀签署的抵押借款合同依规创立。多方均应依约执行。

  上诉人王德土已依约执行了交货贷款的责任,被上诉人李怀未按承诺偿还贷款及付款贷款利息,显属毁约,应担负合同违约责任。上诉人王德土规定被上诉人李怀偿还贷款及付款贷款利息、付款上诉人为认为债务而开支的律师代理费47000元,被上诉人三农企业对张平的所述债权债务连同偿还义务、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朗步进电机、戴月娥相互全部的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沙田里××号××室的房子卖掉、竞拍个人所得合同款具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我院给予适用。但在借款协议中对贷款利息及合同违约金的规范承诺过高,我院依规调节为按中央人民银行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测算。被上诉人李怀、朗步进电机、戴月娥、浙江省浙商协同三农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公司经我院合理合法口头传唤,无书面通知不予出庭,我院可依规缺席判决。依据《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要求,裁定以下:一、被上诉人李怀于本裁定起效生效日十日内偿还上诉人王德土贷款本钱美元80万余元及付款贷款利息96000元(暂测算至2012年9月30日,从2012年10月1日起止本裁定明确执行之时按中央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测算)。二、被上诉人李怀于本裁定起效生效日十日内付款上诉人王德土为认为债务而开支的律师代理费47000元。三、上诉人王德土对被上诉人朗步进电机、戴月娥相互全部的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沙田里54号201室的房地产卖掉、竞拍合同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四、被上诉人浙江省浙商协同三农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公司对被上诉人张平的所述一、二项债权债务连同偿还义务。五、驳回申诉上诉人王德土的别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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