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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借款纠纷被上诉人一直不出庭

发布者:北京荣乘要账公司

  上诉人陈道征诉被上诉人陈双喜、田桃花、王贤顺、石启苹民间借贷案件一案,我院审理后,依规由审判员李阳、孙忠武、人民陪审员夏智构成合议庭,公布开庭审理开展了案件审理。上诉人陈道征出庭报名参加起诉;被上诉人陈双喜、田桃花、王贤顺、石启苹经我院合理合法口头传唤无书面通知未出庭。此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上诉人陈道征诉称,2011年5月1日,被上诉人陈双喜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我贷款计美元80400元,被上诉人王贤顺给予贷款担保。借据上承诺每个月贷款利息2400元。被上诉人田桃花系陈双喜老婆;被上诉人石启苹系王贤顺老婆。嗣后,上诉人数次追讨,被上诉人无法偿还。现诉至人民法院规定四被上诉人马上偿还贷款80400元及贷款利息并担负此案上诉费用。

  被上诉人陈双喜、田桃花、王贤顺、石启苹未论文答辩。

  经案件审理查清,2011年5月1日,被上诉人陈双喜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上诉人陈道征贷款计美元80400元,被上诉人王贤顺给予贷款担保。借据上承诺每个月贷款利息2400元。被上诉人田桃花系陈双喜老婆;被上诉人石启苹系王贤顺老婆。嗣后,上诉人数次追讨,被上诉人无法偿还。

  上述事实,有借据、被告方开庭审理阐述等直接证据给予确认。

  本院认为,合理合法的借款方受法律法规维护。被上诉人贷款,理当立即偿还。但原告规定被上诉人石启苹负责任未有根据,上诉人规定另三被上诉人偿还贷款80400元及贷款利息的诉请,合乎法律法规,我院给予适用。由此,按照《中华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要求,裁定以下:

  被上诉人陈双喜、田桃花、王贤顺偿还上诉人陈道征贷款80400元及贷款利息24000元,这款于本裁定起效生效日十日内给付。驳回申诉上诉人规定被上诉人石启苹负责任的诉请。假如未按本判决特定的期内执行给付钱财责任,理应按照《中华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要求,翻倍付款诉讼时效执行期内的负债贷款利息。此案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