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乘讨债公司
关于我们 服务项目 新闻中心 案例展示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北京律师讨债账务催收咨询

发布者:北京荣乘要账公司
  新合同法准绳之一是自愿准绳,当事人能够自在决议如何签约,也能够自在决议将合同中的帐权或帐务或帐权与帐务转让给第三人,目的就是最好地完成合同目标,但是,当事人在作出上述转让时,应当留意合同法对转让的规则或法律**,以确保转让有效。
 
    一.合同帐权的转让:帐权人能够将合同的权益全部或局部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状况下例外: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依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在的表现。
 
  3.按照法律规则不得转让。
 
  帐权人转让权益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能够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甲乙签署买卖合同,甲向乙**木材,乙收到货后3日内付款,乙并用其厂房抵押给甲作为履约**。甲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甲将其恳求货款权转让给丙,并书面通知乙,权益转让完成,丙有权直接向乙请求货款,并对乙的逾期付款利息恳求支付;同时,乙对原合同的抵押**也由甲转让给丙。法律上,帐权人转让权益的,受让人获得与帐权的人相关的从权益,如利息帐权.留置权.抵押权。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质量等**,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货物质量在内的一切抗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与合同帐权转让不同,合同义务的转让应经帐权人同意。帐务人转移帐务的,新帐务人应当承当与主帐务有关的从帐务,除非该从帐务专属于帐务人。
 
  在上例中,如甲发货后,乙未付款,乙随后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则转让前,乙应征得甲的事前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乙转让付款义务后,因乙设置的抵押**不能脱离帐务人存在,除非乙明白承诺,否则该抵押不当然转移给丙用以履约**。乙转移义务后,丙对乙原享有的对甲的木材质量等抗辩权仍然能够主张。
 
   三.合同帐权帐务的一并转让。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如甲乙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经卖方甲书面同意后将本人的权益义务转让给丙,丙获得乙在原合同中的买方位置,丙即享有合同权益――获得房屋一切权,又承当合同义务――支付房款。由于合同权益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而应获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合同权益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同成立。同时,权益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帐权转让与合同帐务转让的合同法有关规则,如上面得到的抗辩权,从权益从义务的转让等。